能源局3月28日發布《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引發了業內外人士廣泛關注。鑒于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現狀,以及對可再生能源在世界范圍內發展趨勢的判斷,筆者從以下幾點進行闡述,僅代表個人觀點。
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現狀及瓶頸問題
最近幾年,有關于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談論很多,政府文件中也時常交替出現新能源或可再生能源,這兩個概念的范疇是有所不同的。根據1980年聯合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會議,對新能源的定義是,以新技術和新材料為基礎,使傳統的可再生能源得到現代化的開發和利用,用可再生能源取代資源有限、對環境有污染的化石能源,重點開發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核能等。因此相對于常規能源而言,新能源又被稱為非常規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從一次能源的屬性上進行劃分的,主要也是太陽能、風能等,更多的是指在自然條件下可以再生。從這個意義上講,可再生能源要小于新能源的范疇,二者在范疇上有較多的重疊。
在過去的十二五期間,我國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增長快速,其中,風電以及光伏裝機容量處于全球領先地位。但與裝機容量快速增長形成反差的是棄風棄光限電現象逐漸凸顯,產業瓶頸問題也就隨之而來。僅2015年,“三北”地區(具體指中國的西北、東北、華北等地)棄風電量達339億千瓦時,造成棄風棄光限電現象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我國陸上風能資源大部分集中在“三北”地區,適合太陽能發電的資源大部分集中在西部地區,由于這些地區相對于東部沿海地區而言,大部分都是經濟落后地區,隨著裝機容量的上升,電能就地消納不了;二是傳統化石能源的對抗以及原有電力高度管制的體制的限制,使得大量的風電、光伏發電產生的電能無法并網輸送出去。
保障性收購電量指標將成為博弈重點
能源局此時發布《辦法》,對于解決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瓶頸問題,起到了積極的推動推動作用,使得發電企業、電網企業以及大的用戶等各方有了博弈的依據。最基本的條件就是要求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要在確保供電安全的前提下,電網企業或電力調度機構才會進行相關的收購活動。可再生能源發電與傳統化石能源發電相比,重要的區別就在于它在規模化利用過程中的可控性處于劣勢,以至于對原有的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可靠的遠行構成了挑戰。
《辦法》對于突破電力高度管制,實際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對于以可再生能源為主要業務形態的發電企業而言,寄希望于以文件的形式確立保障性收購電量解決目前嚴重的棄風棄光現象,成為了可能。同時電網企業也沒有失去保障性收購電量的確定權,在最終確定項目的保障性電量多少時,目前的情況,電網企業可能參照可再生能源分類電價加合理收益的方式進行測算出各個項目的保障性收購電量,而且這是個變量,可能要根據周期變化做出相應調整。
雖然文件中對保障性收購電量做了規定,發電企業超出部分,可以拿到市場上交易,不過對于“三北”地區的風能、西部地區的太陽能,如何賣給東部沿海地區?允許不允許直接售電給用電大戶?另一種情況就是,電網企業會不會故意降低保障性收購電量指標,從而獲得發電企業更低的入網電價(如果存在補償發電企業損失小于壓低指標獲得收益的情況)?實際上,由于電價改革的推進力度的限制,截止目前,國家僅成立了北京、廣州兩個交易中心,但是這兩個交易中心的職能是負責原有的西電東送、跨區域間政府(主要以省為單位)協議等,真正的電力市場還沒有建立起來。總之,所謂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收購也是有條件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間的博弈才開始。
負電價機制有無可能被引入到可再生能源發電領域
此次所提到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年發電量分為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和市場交易電量部分。這就給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了兩條途徑,一條就是依照所謂的經過核定的上網電價,爭取更多的向電網企業輸送保障性收購電量,這在目前而言是最好的一條途徑,而對于一些發電能力強,可再生能源資源優勢較為明顯的發電企業,也可以將超過保障性收購電量的部分用于電力市場交易。這個時候就有可能導致發電企業為了獲得更大的發電權,采取價格上的優勢,在各方面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甚至零電價或者負電價。
不過,《辦法》中指出,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發電以及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暫時不參與市場競爭,上網電量有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如此看來,剩下的也只有風力發電、水力發電了。而水力發電,主導思想是優先安排那些調峰機組和大型機組等。從國內的大的環境看,目前電力交易機制還很不完善,是否在可再生能源發電領域引入負電價機制,可能還要經歷一段時間的等待。但負電價機制是趨勢所在。
過熱投資有可能引發的一系列新的環境問題
可再生能源得到空前的廣泛關注,兩個原因成為關鍵因素。一是,傳統化石能源的投資空間在縮減,相應的可再生能源的投資成本在下降;二是,政府在傳統化石能源發展格局中的緊縮政策的傾向性導致投資從其他領域部分轉移到可再生能源。3月17日,國際可再生能源署發布《邁向可再生能源未來路線圖》,其中提到全球能源消費的80%的40個經濟體都在或即將進行能源轉型,預計2030年,全球能源結構中可再生能源達到36%,節能效益將會非常明顯。
這一趨勢一方面引領可再生能源得到強勁的發展,同時也可能導致過熱投資現象的出現。投資過熱不僅不利于產業健康,比如光伏產業的過熱投資導致中下游的出現部分產能過剩局面,甚至由于一味的重市場輕市場導致所建設的光伏電站問題眾多,這種情況下,即便是市場真的來的,也是抓不到的。再比如,投資過熱導致的無須投資現象頻頻發生,某中部省份,一座山上樹木全被伐光,代替的是一排排的太陽能電池板。不僅從電力局面過剩的情況出發還是從環境保護的角度出發,這種以犧牲環境資源換取純粹經濟效益的投資方式都是不可取的。
關于可再生能源發電領域值得探索的地方還有很多,問題的癥結還是在于目前國內的電力市場尚未真正形成,不能充分發揮市場化的優勢,隨著電力改革的深入,電力市場化機制的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的綜合效益也會被再次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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